
9、杨保龙作为青岛圆融金融投资的股东、实际管理人员,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;任顺英时任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总经理,未能履职尽责,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;朱昀时任青岛圆融金融投资法定代表人,未能履职尽责,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。
10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、二十五条、二十六条的规定。按照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青岛证监局对青岛圆融金融投资、杨保龙、任顺英、朱昀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