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不少放生仅仅是出于个人的“心里安慰”或其他目的,带有较强的功利性,从而不顾放生物种与周遭环境、生态的关系。这样的举动看似是“善行”,实则不过是一种隐蔽的“自私”。所以,在现代意义上的放生,更应该体现为一种保护野生动物的公民责任。比如在遇到野生动物被非法伤害或买卖时,相较于个人买下私自放生,更可取的方法应是报警,让专业部门来处理。
当单纯的道德激情取代了理性、科学的审视,放生就难免沦为一场自私的冒险无论是对于被放生的动物,还是放生地的生态与居民都是如此。就此而言,关于放生急需一种社会意义上的“祛魅”,让之真正回到科学与法律的视野下来被重新打量。而前提是,法律的细化与完善,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,社会组织的理念宣介。这些都必不可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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